黨的建設
Government
以案釋法——什么是正當防衛(wèi)?
發(fā)布時間:
2019-02-25
來源:
作者:
【事件回顧】
這起事件發(fā)生在2018年12月26日夜里。據當事人趙宇微博描述,那晚,在家陪伴懷孕妻子的趙宇,聽到樓下傳來女子喊“強奸”“救命”的呼叫聲,遂下樓了解情況。沿著聲音傳來的方向,趙宇看到施暴者李某正對鄒女士進行人身侵害。
期間,趙宇上前試圖阻止李某施暴,遂與其發(fā)生肢體沖突。據趙宇描述,自己抽身時不小心踩在了對方肚子上,導致其“腸子破裂”。后經鑒定,對方二級重傷。
【案件過程】
縱觀整個案件,過程可以簡單梳理為5個節(jié)點:
去年12月27日案發(fā)后,當地警方以“故意傷害罪”將趙宇刑拘;
今年1月,當地檢察院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趙宇被取保候審;
2月17日,趙宇聽到律師“可能要判3-7年”的消息后在網上求助引發(fā)關注;
2月20日,警方以“過失致人重傷罪”再次將趙宇移交晉安區(qū)人民檢察院;
2月21日,檢察院明確趙宇“正當防衛(wèi)但超過必要限度”,對其作出不起訴決定。
【正當防衛(wèi)的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正當防衛(wèi)】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wèi),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wèi)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wèi)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wèi)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在該案件中,晉安區(qū)檢察院給出的《決定書》為:其(趙宇)實施該行為的目的是為了制止李某對他人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客觀上也達到了阻止不法侵害進一步加劇的良好效果,但綜合分析全案事實證據,其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傷二級的后果,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鑒于趙宇還有自首情節(jié)……為弘揚社會正氣,鼓勵見義勇為……決定對趙宇不起訴。那么是否就意味著趙宇無罪了呢?
【不予起訴的解讀】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于犯罪情節(jié)輕微,依照刑法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那么案件事情就變得簡單明了了,趙宇并沒有因為當地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書成為無罪人,而是因情節(jié)輕微且有自首情節(jié)才予以做出不予起訴的決定,不起訴不代表無罪釋放,如果趙宇不認可這個決定書,可依據法律規(guī)定申訴,條文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對于人民檢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作出的不起訴決定,被不起訴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復查決定,通知被不起訴的人,同時抄送公安機關。
【貼心小提示】
案件目前還沒有結束,在不了解案情的條件下小編不適合對案件結果做過多評論,只想溫馨的提示一下:世界之大無奇不有,保有一顆善良友愛的心固然重要,但在行善的同時注意也不要違反法律規(guī)定。
來源:集團公司 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