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解法——范冰冰到底怎么了?
發(fā)布時間:
2018-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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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起范冰冰,相信大家一定不會覺得陌生,可最近幾個月以來這個曾經放話說自己就是豪門的話題女王突然間人間蒸發(fā)了,到底是為什么?事情還要從一部《手機2》電影說起,起初也并不是針對范冰冰,只是名嘴崔永元和電影編劇導演的一場罵戰(zhàn),但后陰差陽錯小崔與范冰冰直接杠上,小崔微博曝光“陰陽合同”,輿論導向全部劍指范冰冰,目前國家稅務總局已介入該案件。什么是“陰陽合同”?“陰陽合同”又是觸犯的何種法律呢?
所謂陰陽合同,就是指合同當事人就同一事項訂立兩份以上的內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對內,一份對外,其中對外的一份并不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而是以逃避國家稅收等為目的;對內的一份則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可以是書面或口頭。在實踐中,"陰陽合同"大量出現。如在二手房交易中,"陰合同"顯示買賣雙方真實的成交價格,而"陽合同"則根據使用需要有所不同,一種是虛高的房價合同交給銀行,以申請更多按揭貸款;另一種是填低房價的合同交給房地產交易中心過戶,以便少交稅。
一般因為"陰陽合同"中的"陽合同"因不體現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而不發(fā)生效力,而"陰合同"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而認定為有效合同,"陰合同"只要內容合法,同樣受到法律保護。然而,如果利用"陰陽合同"實施違法行為,或者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違法的目的,則不僅偽裝的"陽合同"無效,被偽裝的"陰合同"也因內容違法而無效。因此,對"陰陽合同"要慎之又慎。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guī)定:"納稅人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滿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稅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稅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占應繳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對多次犯有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那么,如果范冰冰真的簽署了陰陽合同,說白了就是隱匿收入,涉嫌故意偷稅。她面臨的將是罰款以及牢獄之災,最終將依據國家稅務部門調查的數據而定。
來源:集團公司 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