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的解讀
發(fā)布時間:
2020-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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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30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發(fā)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明確《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已經2019年12月4日國務院第73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在搜索引擎上輸入“農民工”為關鍵詞,搜索的結果絕大多數都與討要工資有關。
在我國,每年春節(jié)前,各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大門口都會有眾多農民工聚集在此討要工資。這既是一種社會問題,也直接反映出了農民工缺乏工資保障的法律問題。
針對這個問題,《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出臺,旨在規(guī)范農民工工資支付行為,保障農民工按時足額獲得工資。
該條例主要分為六個部分。
總則部分落實了相關政府部門的審查、監(jiān)管、后期處理等職責。這些部門包括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相關行業(yè)工程建設主管部門,發(fā)展改革部門,財政部門,公安機關以及司法行政、自然資源、人民銀行、審計、國有資產管理、稅務、市場監(jiān)管、金融監(jiān)管等部門。另外,該條例提出要發(fā)揮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等社會組織以及新聞媒體的作用,且支持舉報投訴。
第二部分規(guī)范了工資的支付形式和周期,主要約束用人單位的工資支付行為。內容主要有:1.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通過銀行轉賬或者現金支付給農民工本人;2. 具體支付日期遇法定節(jié)假日或者休息日的,應當在法定節(jié)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3. 用人單位應按照工資支付周期編制書面工資支付臺賬,并至少保存3年,并且向農民工支付工資時,應當提供農民工本人的工資清單。
第三部分明確了工資清償的主體主要為用人單位;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招用農民工、使用違法派遣的農民工的特殊情形下,工資的清償不依本條例,而依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部分針對工程建設領域做了特別規(guī)定。這部分規(guī)定了由施工總承包單位開設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代發(fā)工資以及存儲工資保證金專門用于支付拖欠工資;農民工工資不受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之間的爭議所影響,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資金和工資保證金也不因支付工資以外的事由被查封、凍結、劃撥。
第五部分強化了監(jiān)管手段,確保工資支付。明確相關部門監(jiān)督檢查權限,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查詢相關單位金融賬戶及房產、車輛等情況;要建立用人單位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和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來源:文旅集團 湯雪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