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典:你平時用的表情包,可能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權
發(fā)布時間:
2021-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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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典:你平時用的表情包,可能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權
甄嬛、依萍、爾康……你的手機里是否也存著這些人的表情包?然而,這些表情包可能構成對飾演者的侵權。作為自然人人格權的重要組成部分,關于肖像權的規(guī)定一直不為我們所熟知。今天,我們就以“葛優(yōu)躺”引發(fā)的一件案例為引,帶領大家了解一下肖像權的基本規(guī)定。
一、典型案例:葛優(yōu)訴廣州賀之桃桃商貿有限公司肖像權侵權糾紛案件
被告在微信公眾號推送摳圖軟件介紹文章,文章中使用了原告葛優(yōu)在電視劇我愛我家中的“葛優(yōu)躺”圖像用以演示軟件如何使用。原告認為被告利用網絡熱點“葛優(yōu)躺”及原告的社會知名度來引人關注,從而達到商業(yè)目的,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權。被告辯稱“葛優(yōu)躺”圖像來源于電視劇我愛我家,在網絡上廣泛流行使用,并且文章來源網絡轉載,是在不知原創(chuàng)文章侵權的情況下轉發(fā)。被告與文章中的軟件沒有合作關系,不存在商業(yè)目的。而且文章點擊數量少,關注度有限。被告沒有主觀惡意,也未給原告造成嚴重影響。法院認為表演形象也在肖像權的保護范圍內。雖然“葛優(yōu)躺”造型成為網絡熱點,但被告使用圖片進行了宣傳,具有了一定的商業(yè)使用性質,認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權。
二、法條解讀
《民法典》正式實施之前,《民法總則》第110條規(guī)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民法通則》第100條規(guī)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可見侵犯公民肖像權需要滿足兩個條件:1、未經本人同意;2、以營利為目的。未經本人同意自不必說,在葛優(yōu)案中,法院判決時就“以營利為目的”進行了分析。
《民法典》正式實施后,《民法通則》和《民法總則》同時廢止。目前,《民法典》第1018條規(guī)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第1019條規(guī)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丑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可以看出,《民法典》刪除了“以營利為目的”這一條件,代表著即使現在不以營利為目的,如果有人不經葛優(yōu)同意,制作、使用、公開了葛優(yōu)的肖像,都將構成對葛優(yōu)肖像權的侵犯。這一修改體現了我國司法對肖像權保護的加強。
像“葛優(yōu)躺”這樣流傳頗為廣泛的表情包還有許多。不過只要不是太過分,或許趙薇、撒貝寧、藥水哥等人也懶得和廣大娛樂群眾打官司,就私下里對家人朋友們使用表情包來說,應該還是安全系數較高的。
文旅集團 湯雪薇
2021年7月29日